Q: 大律師您好:
疑問:
本公司為因應勞退新制
在94年5至10月間,曾將部份員工「調職」關係企業
(僅勞健保轉出轉入及發薪作業歸戶在關係企業)
所謂「調職」期間人員實際作息、工作規定等均未變動
打卡、請假、工作流程等與以往相同
現因與某位員工有背信糾紛等問題
而時間點正好就在前述「調職」期間
該員認為當時他已非本公司員工
(因為當時勞健保顯示已非本公司員工)
請問大律師
有關勞工是否於本公司「在職」或「任職」依據標準為何?
謝謝您的回覆
A:
一、刑事背信、侵占罪是否成立,以雙方有無委任關係存在為前提,而非以僱傭關係為必要,故本件應審酌員工之行為,而不是「在職」或「任職」文字上打轉。
二、規避法律時,通常法律也不保障,如貴公司為規避勞退新制,而改變勞工加保單位,事實上並未改變僱傭關係。
三、可以考慮以新公司派該員工至舊公司提供服務為理由,主張有委任或信任關係存在。
A: 背信是以背信當時雙方的身分做判定,與後續身分調動沒有關係。如果員工在調職時背信,公司只要以調職時之關係企業為告訴人、員工為被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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