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你好:
我們公司從業人員規則裡,有寫到離職需要辦理移交手續,如果逾期不移交或未辦妥離職手續者,停發應領薪資及其他可領款項.(例如識別證為交回,視同未完成移交手續)在勞基法裡面我找不到相關條文,請問公司的這條規定是合法的嗎?謝謝
A:
離職交接義務固然是勞工離職時應負的義務,但雇主不可以以勞工未辦理交接而拒絕給付工資,這樣的規則是違法的,所以此一規定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至於移交的手續未完成,若達到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造成公司的損害(此損害需公司能證明實質上受損之金額),公司可以另外向您求償,或行使抵銷權,除此之外,應發給的工資仍需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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