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商品上若已標示製造商
則是否一定要標示廠牌(如:xx牌)
若一定要標示
則其法源依據為何?
煩請撥冗回覆謝謝!
A:
商品標示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九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 商品名稱。
二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
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 商品內容:
(一) 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
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 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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