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十幾年前因週轉不靈而倒會,當時有誠意要解決債務而將名下的不動產讓債權人設定,有經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但因不動產至今未賣出,債權人尚未拿到該有的金額。
今有一債權人提出要用訴訟的方式來拿回自己的債權部分,請問這樣的情形下可不可適用債權的追溯期的規範,主張債權無效,如管經法律途徑我可能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問題?
請回答,謝謝
A:
一、債務的請求權時效最長為十五年(但請注意有時效中斷或請求權重新起算之問題)。
二、債務的請求權時效消滅後,一般抵押權人在五年內仍可實行抵押權。
故請注意你的債務是否已經罹於時效,及當初設定的抵押權是屬於一般抵押權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有存續期間(通常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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