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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土地繼承的問題~


蔡OO 發問於 2007-07-15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您好~~
我想得知外甥是否可透過再轉繼承或代位繼承等...來向舅舅取得土地所有權呢?

情況是這樣的:
我家祖先A有一塊土地,有一個妹妹B
2人的父母和祖父母都已過世許久
A沒有娶妻也沒子嗣,B有一子C,而A是C的舅舅
問題在於B比A還早去世,且未立遺囑(古時候並未有利遺囑的觀念)
根據民法1138條,C就沒繼承權了
但C是A唯一的親人,
C可以藉由再轉繼承或代為繼承或其他任何可以變通的法律來主張繼位繼承嗎?
還是土地一定得被國家列管收回了??
(現今土地上面所有權人仍是A的名子)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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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蔡先生:您好!
茲不論該土地從您祖先如何移轉至您名下,依來函所述,該土地現為您所有,您未結婚生子,則該土地將來發生繼承關係時,依民法第1138條第三款之規定兄弟姊妹有繼承權,惟妹妹於繼承開始前已亡故者,因同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規定僅限於第一順位(自己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列於第三順位之妹妹不在該條得行使<代位繼承>之範圍,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608號及41年台上字第546號判例(母或子女之配偶無代位繼承權)妹之子應無代位繼承權.又無人繼承之遺產依同法第1185條之規定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後,歸屬國庫.C如要取得該筆土地,可透過A之生前贈與,或由A以遺囑之方式將該土地遺贈予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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