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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與退休金事宜


無OOOO 發問於 2007-07-14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的父親已服務於私人實業有限公司二十多載
卻因前年年底突患中風,需長久時間做療養而未能繼續工作
事情發生至今已一年多
該公司未曾向父親或其家屬表示是否須辦理退休或是仍屬留職停薪等事宜
故想請問一些法律問題,希望能得到您專業上的解答,謝謝。


請問:
1、因父親已服務多年,故知該私人公司老闆未曾申請勞健保,且有掛人頭的情形,是否有違法?家屬又該如何查詢該公司為何可無辦理勞健保事宜?


2、該公司一項以勞基法標準發放薪資,卻未比照勞基法給於員工相關福利,員工是否能向公司索取任何補償或退休金等補償 ,如員工是有權利的,又該如何向公司要求?



以上是我的兩個問題,誠摯懇求提供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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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關於個人投保勞工保險之資料可本人親赴或填具委託書請人至勞工局辦理。

二、勞工退休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所謂的「自請退休」,依勞基法第53條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者,得自請退休。凡符合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其已符合退休規定者,亦應給予退休。至於「強制退休」,依勞基法第54條之規定,勞工年滿60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

如勞工符合上開「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之要件,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仍應依同法第55條規定發給退休金。

另勞工於自請離職時,若已符合勞基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雖未明確提出退休之意思表示,其退休金請求權自離職事實次月起,於五年內仍可行使,以保障其退休權益。

另勞基法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係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但如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勞基法規定時,自應從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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