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應徵乙醫院的某單位工作面試後等待通知
並且自己要求在原甲院延長適用期等待
一星期後我親自打電話到乙醫院詢問是否適用
若不適用我將不再等待而留在甲院並簽約
乙院應徵諮詢員幫我詢問過後告訴我7/31日報到、8/1上班
並且會寄書面通知給我
因此我就在甲院遞辭呈離開
沒多久我收到通知之後約兩星期
乙院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因為人力編制有限
所以不能如期適用,並且問我是否願意去其他單位就任
我拒絕了
請問這樣我可以循法律途徑要求賠償嗎?
A:
若台端與乙醫院之勞動契約必須以書面之方式為之,依題旨契約尚未有效成立,自無從主張損害賠償。
若台端與乙醫院之勞動契約不須以書面之方式為之,雖契約有效成立,惟基於勞務之對價性,台端亦無損害之存在。台端於履行勞務給付前即終止契約,亦無相關之資遣費與預告期間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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