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餐飲業公司服務有4年之久
在工作沒有任何疏失之下
雇主突然要我明天不用來上班
請問這種情形我可以向雇主提出何種請求賠償?
是預告工資補償,還是資遣費補償?...
謝謝您的回覆
A:
建議先弄清楚被解雇原因。
一、 若雇主以勞基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台端自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二、 若雇主以勞基法第11條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則台端可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三、 若雇主非以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其片面終止契約自屬不合法。台端可主張勞動契約仍屬有效,亦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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