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個人法律問題專區 和解之後被告無履行和解之條約

和解之後被告無履行和解之條約


柯OO 發問於 2007-07-12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於94年因投標法拍土地遭人詐欺
而在法院判決之前與被告和解(被告獲緩刑4年)
和解書一式三份由我、被告及法院各一份
載明被告需每月償還欠款
如今被告在償還6期之後(共36期)便無再履行
這樣我可以再提告嗎?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1394

A:  因 台端並未詳細說明案情,故僅就所知回覆如下:

一、由 台端之說明似乎和解為於刑事庭當庭做成,惟該和解是否為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之規定做成?如是則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可直接為強制執行之名義,不須再另行訴訟。

二、但若該和解並非依刑事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當庭做成,則其應為訴外和解,必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取得民事判決之後才能就對方所欠30期部份為強制執行。

三、綜上所述,原來之刑事犯罪與兩造所達成之和解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分別視之,故 台端當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兩造達成和解即生法律上之權利義務,如為訴訟上之和解,則按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可省略訴訟步驟,直接就對方財產為執行,但如非為訴訟上之和解,則必須另行就和解之內容起訴,確認權利義務範圍之後才能以取得之確定判決據以執行。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