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事由如下:
我總公司為日商公司,台灣為辦事處
因突然聽說總公司因資金周轉不良
所以要關閉台灣的分公司
請問若還有資金的話
1、員工遣散費怎麼發?
2、試用期到正式員工待滿的期間怎麼算?
3、若台灣的工廠收不到我本社給的應付帳款,本公司負責人,及在台登記的外國公司的董事會不會有問題? 會遭起訴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若辦事處(日商在台灣的分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為有權利能力之本國公司,亦為勞基法定義上之雇主,自應負擔勞工之資遣費。試用期間之性質僅為勞資雙方保留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在試用期間勞動契約本已發生效力,故有關勞工年資之計算自不得將試用期間扣除之。另外,大量解僱勞工,必須依法於期限內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此外,若有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會有限制台灣公司負責人出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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