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本人於90年進入A公司任職
92年被調至A公司之子公司【B公司】任職
96年又被調至另一子公司【C公司】任職
現將被公司資遣
公司卻只付2年年資資遣費
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權益?
本人A公司任職2年。
B公司任職4年。
C公司任職1年。
A公司與B公司為同一負責人
C公司為不同負責人。
謝謝您的回覆
A:
依勞基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本案原事業單位與關係企業如為個別之法人,以其為個別之權利主體,勞工若基於「借調」,由原事業單位調往關係企業工作,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原事業單位與勞工之間,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經勞工之同意,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與原事業單位之勞雇關係亦因合意而終止,年資自應重新起算。
依題旨台端係被雇主借調至B公司、C公司,年資應併計為七年。若台端並未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則雇主終止契約,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應給付相當於七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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