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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如何再適用舊的勞動契約?

如何再適用舊的勞動契約?


蔡OO 發問於 2007-07-09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們公司在勞基法施行前有跟員工簽定一份勞動契約
但在勞基法施行後又重新叫我們簽訂一份勞動契約
內容大概是以勞基法相關規定為標準
當時大部分的員工都以為適用勞基法
應該是對我們比較有益
所以大家都簽了
可是最近才發現
原來我們剛入公司的那份勞動契約對我們員工而言是比較有利的


請問:
1、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回歸適用舊的勞動契約?
2、新的這一份勞動契約有什麼方式可以讓它不生效或是撤銷嗎?


謝謝您的回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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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查勞基法早於民國七十三年開始施行,且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故勞基法有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息、休假、退休、職災補償等諸多保障勞工之強行規定。若新約內容均已符合勞基法之強行規定,則除非違反其他強行法規或因違背公序良俗致契約無效,或台端以意思表示錯誤或瑕疵之事由行使撤銷權,否則該契約仍屬有效成立,勞資間仍應適用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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