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之前向勞保局申訴雇主將我的勞保級數保最低金額15840元
勞保局也已經查核完畢將公文寄給我
上面說到我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我也打算請雇主賠償
但我不知道可請求賠償多少錢?
我到職11個多月,月平均薪資已達25200之級數
再者雇主擅自扣款475元做為勞退金百分之六中的一半(即952的一半)
請問以上情形我能夠請求賠償多少錢?
有人給我一個計算的方式:
在職期間公司投保的金額*0.6 和公司實際應按員工月投保薪資等級金額*0.6,所相差的金額*任職幾個月,還可以加計5%~6%的利息
不知這樣是否正確?
如果不正確我應該能請求多少錢為合理呢?
我必須找雇主直接談賠償事宜
還是可以直接去勞工局寫申訴單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相關事宜,建議可先與雇主溝通為妥。
損害賠償之金額以受到的損害範圍為限。查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之規定,係指投保單位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兩倍罰鍰。而發生保險事故時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台端於保險事故發生前,難謂已有損害之發生。故勞保損害賠償請求之部分為無理由。
至於勞工退休金之部分,台端係適用新制,依法雇主至少必須提撥員工薪資之百分之六,惟本案雇主只提撥百分之三,其中百分之三係員工提撥,造成雇主工資不完全給付予勞工之情事,故台端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該十一個月不足額提撥之金額,並另得以雇主違背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請求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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