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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社員』第三人債權強制執行命令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7-07-06 |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好:


緣由如下:
家父曾於民國75年加入保證責任A農業產品運銷合作社
投資股額為10萬元
該社社員有200人,總股額為6000萬元。


日前該A社欠稅430萬元
行政執行署執行處發文執行命令(扣押兼收取命令)給第三人(社員)
其主旨是說:該A合作社對第三人有金錢債權(即社員對A合作社之債務負有投資額5倍之保證責任債權),在430萬元範圍內,禁止義務人(A社)對第三人收取保證責任債權獲其他處分,第三人(社員)亦不得向義務人清償,請第三人於收受本命令20日後,將扣押金額以匯票或支票函送XX國稅局...


請問
一、想請教依照該文,家父最嚴重的後果是要支付50萬元給國稅局嗎?還是有別的算法?
二、該社200名社員都有收到這份執行命令文,且該文附有各社員股份金額,想請教行政執行處要如何同時執行200名社員之債務收取呢?或者依照股份比例來分配這435萬元呢。
三、同上,或者執行處會只找幾個有錢的社員強制執行?(如凍結帳戶...),款項收足後,此案就消滅?
四、若該社200名社員決議平均分攤430萬元來給國稅局,該案就可以消滅了嗎?
五;以家父而言,文中扣押金額如何解釋?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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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應先確定您父親須負投資額五倍之保證責任之法律關係及依據是否確實存在。
二、若確定不存在,應陳報無債權;若確定存在,則行政執行署確實有權利執行,若查封之債權(保證責任之債權)超過其債權額(其對合作社之債權),若無特別約定,應可由執行署選擇欲執行之對象社員(在各對象社員之保證責任之債權範圍內)。
三、若保證人代償主債務人之債務,當然可消滅該部分債權。
四、若您父親之投資額為10萬元,則文中雖稱430萬之範圍內,您父親若確認有此保證債務,應該是投資額10萬之五倍即50萬,應陳報扣押額為50萬。
五、因未見所稱函文之原文,該執行命令之真意是否果如您的描述,有待確認(同時扣押兼收取?針對200人直接要求匯款?此作法顯然可能會造成國稅局收取之款項超過債權額430萬元,以執行程序而言,似有疑義),建議直接向行政執行署及國稅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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