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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債權範圍


韻O 發問於 2007-06-30 | | 其他

Q: 家母日前因為購買用品,使用法商佳信銀行分期,後來因母親有積欠卡債,已作債務協商處理,
但是這筆法商佳信銀行的債務無法加入協商處理,後來接到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電話,
他說因為法商佳信銀行已經撤出台灣,所有債權都歸屬於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因為沒有任何書面通知,而且需要支付的金額也與在法商佳信銀行所欠的金額不符合,所以想要請問像這樣是否合法,因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寄給我們任何帳單,只是要我們償還這筆不符合隻錢債務的金額,並脅迫我們如果不支付就要採取法律行動,所以還要請問這樣我們是否要償還這筆金額,懇請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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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aa823000d7="韻茹"]家母日前因為購買用品,使用法商佳信銀行分期,後來因母親有積欠卡債,已作債務協商處理,
但是這筆法商佳信銀行的債務無法加入協商處理,後來接到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電話,
他說因為法商佳信銀行已經撤出台灣,所有債權都歸屬於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因為沒有任何書面通知,而且需要支付的金額也與在法商佳信銀行所欠的金額不符合,所以想要請問像這樣是否合法,因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寄給我們任何帳單,只是要我們償還這筆不符合隻錢債務的金額,並脅迫我們如果不支付就要採取法律行動,所以還要請問這樣我們是否要償還這筆金額,懇請幫忙解答,謝謝![/quote:aa823000d7]

您好,
受讓人的通知也是有效的,若你們有疑慮,可請對方採取法律措施,確認他們是債權人之後,再來清償都可以。
第 296 條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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