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有關上次請教土地民事糾紛事件業經高等法院訴訟和解
和解意旨: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買受人應將價金尾款全部給付完畢。上訴人如未依約給付價金即無條件同意拆屋還地。
兩造雖經數度協商
惟賣方對付款條件執意須依其條件給付,顯違背和解意旨
(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之約定)
致協商遲遲無法完成,令我不知如何繳納款項
現賣方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我房屋及凍結銀行存款
現又以給付價金案由向法院民事庭起訴,近日將開言詞辯論庭。
請問:
一、 言詞辯論會推翻該和解案嗎?
二、 言詞辯論法官會考量我的經濟能力及當初和解意旨嗎?或會強制依原告條件作成給付價金條件?
三、 言詞辯論大約會開幾次庭?法官是否會盡量促成和解?如無法和解法官會作成何判決?
四、 原告於起訴書中主張被告自收到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我並未違反和解意旨,且付款條件亦未達成協議,並未違約給付價金,這樣我該付利息嗎?
五、 原告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願供擔保係指擔保金(須多少錢)嗎?另宣告假執行是否為拍賣我房屋等?
六、 如法官調查我未違反和解意旨,法官有可能駁回起訴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一、進入訴訟,法官會依法審酌。
二、您可將您的主張一一陳述或以書狀載明供法官參酌。
三、言詞辯論庭不一定有幾次,法官會斟酌案情決定是否結案或繼續開庭。
四、供擔保一般是以現金為擔保,由法院就可能發生之損害斟酌其額度。
五、給付金錢之訴,供擔保聲請假執行時,可就債務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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