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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約糾紛


王OO 發問於 2007-06-29 | | 醫藥農牧業

Q: 您好:

我父親最近簽訂一房屋買賣的合約,買方提出我們需簽下200萬元的本票作為違約的賠償,並且在簽約之前我們有提出要將合約帶走以慢慢考慮,但買方態度強硬,於是我父親便簽下合約並且約定這星期日來索取相關證件(印鑑證明)與本票等。但是我回家後仔細詳讀合約內容,發現對我們賣方沒有保障,加上賣方沒有讓我們考慮的時間,及買方所請的代書也沒有盡到告知有"合約審閱期"的資訊,因此我想請問專家
1. 現在是否有補救的方法?能否加上對我方有保障的條約?
2. 我父親還未拿到訂金與簽約金,這樣的話契約是否成立?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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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房屋是你們要賣的,決定權在你們,卻先行簽下本票,這種情形比較少見。
另外,你們沒有提到是私人買賣還是透過仲介的買賣,契約是何人所提出的?如果不是定型化的買賣契約,並沒有所謂的審閱期間的問題。
1、目前來說,你們只能儘量保全證據,萬一對方不覆行契約時,房屋至少不應該過戶給對方。
2、另外,要看契約如何約定,除非有約定定金給付才成立,不然契約簽了就成立。但若有約定應給付簽約金及定金的時間,則對方未依約給付,你們應有機會主張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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