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依勞基法規定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十天前提離職即可,但是離職單上我寫的離職日是2月底,於2月16以email方式告知老闆,2/10提.2/20號走,現在老闆否認曾收到我的信,威脅我到2/20-2月底前都是「曠職」,要扣我這20天的薪資請問合理嗎?
謝謝回答!
A:
email在發出後應該有備份之功能,雖然老闆否認有收到,您還是可以以電子郵件之備份證明您在十日前有預告離職,並沒有曠職的事由。
您在二月工作了20天,公司就必須對於這20天所付出的勞力給予報酬,不能不發給您20天之薪水,您可依勞動契約為據向公司請求給付,無須理會老闆的說辭。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