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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曠職的問題?

曠職的問題?


蕭 發問於 2006-02-21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依勞基法規定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十天前提離職即可,但是離職單上我寫的離職日是2月底,於2月16以email方式告知老闆,2/10提.2/20號走,現在老闆否認曾收到我的信,威脅我到2/20-2月底前都是「曠職」,要扣我這20天的薪資請問合理嗎?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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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mail在發出後應該有備份之功能,雖然老闆否認有收到,您還是可以以電子郵件之備份證明您在十日前有預告離職,並沒有曠職的事由。
您在二月工作了20天,公司就必須對於這20天所付出的勞力給予報酬,不能不發給您20天之薪水,您可依勞動契約為據向公司請求給付,無須理會老闆的說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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