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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職的勞資糾紛?


蕭 發問於 2006-02-21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想請問我在1/26跟人事提辭呈,得知老闆將我的年終扣下,說2/10才要發給我要我考慮清楚,然而我在2/10提出辭呈,辭呈上寫的離職日是到2月底,再加上上個月薪資又延遲到2/15才發,最終我還是沒拿到年終。
於是我做到2/20即沒去上班,在2/10-2/20其間我有跟主管提出交接事宜,他卻告知沒人可以跟我交接,現在公司人事威脅我無故不去上班,又沒交接還拿我遞的辭呈當證據威脅我,2月份薪資不發給我,請問我該怎麼辦,上勞工局我會不會吃虧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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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辭職並不構成扣減薪資或年終的理由,對於十二月、一月、二月的薪資,僱主若故意不發給,您可以依據雙方簽定勞動契約請求僱主給付應支付之薪資。至於您二月二十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曠職,僱主可以依據法令扣減您這幾天之薪資,至於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日的薪資,僱主沒有理由不支付此筆薪資,您遞的辭呈並不是可以不發給您薪水的證據,對您不具威脅性。
對於此一事件,勞工局可以提供勞資協調,您不會因此而吃虧,只是勞工局對於雇主薪資之給付並沒有強制性,只是純粹提供諮詢及調解的管道,若調解不成,可能還是要透過訴訟才能保障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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