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原積欠92年5月份、93年2月份及93年3月份薪資,雇主於93年3月31日後歇業。雇主於93年4月底清償93年2月份薪資,93年7月底再清償92年5月份八成工資,93年3月份積欠薪資,雇主則拒絕清償。經勞工訴訟後,獲得勝訴判決後向勞保局申請墊償。
勞保局回覆如下:
1 法院判決與我(勞保局)無關,僅能證明雇主積欠薪資的事實。
2 依勞基法28條:93年3月份工資應優先給付,故93年7月底已領取的薪資應拿來支付93年3月份薪資,請問這樣合理嗎?
3 雇主逃匿,致勞工無法取得薪資帳簿及出勤表,這樣就不予墊償嗎?
敬祝 萬事如意
A:
1、您取得的勝訴判決應該是--您與公司之間的訴訟,效力也只及於您與公司。亦即是,您取得的判決是對於公司的請求權,可以對公司財產請求強制執行滿足您的債權,但不會對其他的第三人發生效力,勞保局的說法並沒有錯誤。
2、勞基法第28的規定意旨在於,在公司所有的債務當中,員工六個月內的薪資債權必須優先於其他的債權而受清償,以保障弱勢的勞工,至於公司其他的債務,倘若在員工六個月內的薪資債權清償後,公司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其餘債務,就必須依照債務的比例分配受償的金額。
現在雇主既然已經在93年7月底清償5月份八成的工資,就這個部份,就已經獲得清償,並不會有把7月底已領取的薪資拿來支付93年3月份薪資的可能。勞基法28條的規定是用在「所有的債權人一起向公司追討債務時,其他債權人在受償順序上所受之限制。」
3、勞保局在申請工資墊償上是有條件限制的,一般來說都是由員工中推派代表一起請領,所以要做成薪資帳冊、出勤表,才能知道每個人可以請領的金額。您可以再詢問勞保局,如果您是以「個人」身分要請求工資墊償,是否在申請的文件上是否有所不同。
此外,申請工資墊償有一定之要件,提供您參考:
申請墊償要件
一、 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勞工工資,經勞工向雇主請求不能獲得清償。
二、 事業單位必須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未有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則不可以申請墊償積欠工資。但在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前已補繳所欠繳的基金者,即可獲得墊償。
申請墊償範圍
一、期間: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的工資。而六個月之計算,係自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當日向前逆算之。
二、對象: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金額:係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謂「工資」。
申請墊償應備書件
一、 積欠工資墊償申請書一式二份(經雇主簽署後一次共同申請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 積欠工資墊償名冊一式二份(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必須與公司登記事項卡之印章同)。
三、 積欠工資墊償收據(每位申請人一張,並浮貼存摺封面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查證之證明文件:
1.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
2.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 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符合歇業事實者。
五、 勞工因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時,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請債權,或向雇主請求未獲清償之有關證明文件。
六、 勞工代表委託書一份。
七、 積欠工資期間出勤記錄(出勤卡、刷卡記錄或簽到記錄)。
八、 積欠工資前三個月及積欠工資期間之薪資帳冊(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
九、 勞工個人銀行或郵局薪資轉帳存款簿影本、薪資條或公司薪資轉帳明細表。
不予墊償事項
一、 事業單位若只是處於停工狀態,尚有復工的可能時,勞工此時還不可以申請墊償積欠工資。
二、 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或與事業單位具委任關係的人員,及承攬契約與訓練契約人員均不可申請墊償。
三、 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者,不予墊償。
請領墊償期限
申領積欠工資墊償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公司歇業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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