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好
本人對債務人於某縣政府(第三人)工程款假扣押時
第三人稱工程尚未驗收無債權
後本人又請法院發附條件假扣押命令予第三人
此時第三人未再異議
惟近日取得執行名義強執時
第三人又聲明異議無債權並表示工程已完工驗收
且縣府承辦人員電話問我不是已撤銷假扣押嗎?
承辦人員稱已付款予債務人
但目前否認有該筆工程款
因我強執時,第三人異議已超過十日
如今我可以依第119條第2項對第三人強執嗎?
或是應如何對第三人提起訴訟呢?
可以確認的是假扣押命令有效且當時工程款尚未付款
感謝您的回覆
A:
一、第三人於收受「扣押命令」時未於期限內異議,日後於收受「變價命令」(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或移轉命令)時於期限內提出異議,仍是有效之異議,此時法院應會通知債權人對第三人起訴(確認債權存在之訴)。
二、強制執行法119條第2項之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必須是第三人對「變價命令」未於法定期限內異議後,始可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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