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朋友當初說他被朋友騙去當人頭
欠了地下錢莊2百多萬
然後哭著說要自殺
於是我跟我先生去跟銀行貸款共借了70萬給他
去年9月,起初每個月貸款錢他都有繳
但卻在這個月開始出了問題
我知道他名下無財產
但是他家頗有錢
我們試著找他家人卻吃閉門羹
可能我們好欺負吧!
我不想找討債公司討債,也不想引發問題
但我想找人買斷債權
請這麼做會違法嗎?
我必需做什麼保障自己?
(比方簽約,簽什麼約之類的)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一、先假設你的“債權賣斷”是指買受人〈受讓人〉支付對價給你〈債權人〉,你把債權讓與給他〈受讓人〉;而不是坊間的作法─只是由他人之名義代為追索債務。二、請注意如下民法規定:
第二百九十四條 (債權之讓與性)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五條 (從權利之隨同移轉)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二百九十六條 (證明檔之交付與必要情形之告知)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第二百九十七條 (債權讓與之通知)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二百九十八條 (表見讓與)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第二百九十九條 (對於受讓人抗辯之援用與抵銷之主張)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所以,你或 受讓人要“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你可以主張的事由如他已還款若干,你是否同意延期還款等都可以對受讓人主張。暫供參酌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