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我老婆家裡之前有房貸在某企銀
10年前購買時有要求需要連帶保證人
但因老婆已不住在家裡,
故想改變連帶保證人或是不再續當此連帶保證人
目前查閱銀行法12-1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不知10年前是否也適用此條呢?
我有打去銀行表達想要更換房貸之連貸保證人
銀行原來說可以,隔天卻又以需重新辦理房貸及徵信為由為難我們
請問我是否可以存證信函之類的來達到取消之目的,或是投訴消基會或金管會呢?
感謝大家幫忙!!
謝謝!!
A: 您好,因您所提問非屬中小企業相關法律問題,故本站得不予回覆,但建議可就近向鄉鎮市公所或地方法院之訴訟輔導科作諮詢協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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