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弱勢勞工,請協助 我
1.我與公司簽2年服務年限同意書, 內容後段如下:
除有勞基法第12 條,第 54 條及第11 條第五款之事由外,公司亦保證本人受僱2 年內不終止僱傭關係,如有違約,同樣以違約月數之薪酬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2.我有簽同意書和特定勞動性契約,但沒有影印本給我,只有簽約格式表。
請問,我能訴訟得到違約月數違約金16個月嗎?(我沒有犯重大過失)
雇主解職我的理由
「不適任 ,沒達到目標」。
A:
倘若您的確對於工作無法勝任,雇主有權利依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但是,雇主必須支付您資遣費及預告期間之工資(若雇主沒有依照法令在預告期間內預告解僱一事,才必須給付您預告期間的工資)。
至於違約金部分,由於契約已明定違約金之數額,您可以請求僱主依合約支付違約金;雖然僱主沒有把契約書的影本給您,但在訴訟上,您可請求僱主提出此份契約書,或者請求有影本之同事影印一份給您,以方便您在訴訟上可以使用。(若僱主可以證明「不適任,沒有達到目標」可以歸責於您;亦即是因為您的故意或過失才有不適任之發生,僱主就可以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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