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有個問題想請教:
我目前在學校單位當研究助理,今年的契約因為經費審核的關係只先簽了一張臨時契約,上面只載明約僱期間,及每月薪資。
因為新公司忽然要我提前報到,導致我無法做到臨時契約上約定的期限,請問這樣算是違約嗎?
我的契約上沒有註明需要違約需要賠償多少,那這樣我還需要賠償嗎?
另外,研究助理這種編制外臨時約聘的工作適用勞基法嗎?
若不適用,是否只要在各項事情的處理上合乎人情即可?
謝謝!
A:
1、 契約上約定服務之期間,若無不可抗力之情形下提前解約,就算是違反了契約之約定。但因契約上沒有寫明違約金之數額,所以在您違約的情形下,只要雇主能夠證明所受損害之金額,就可以向您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
2、 編制外之約聘人員仍適用勞基法之規定,但只要您處理得當,也許雇主不會向您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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