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三年前我們租下一間將被拍賣的店面
一年後我們順利拍下來了
原本大樓的管委會跟建商打了幾年的官司
是因為建商把要留給大樓的車道給蓋起來
變成了一樓店面的室內使用面積
但這多出來的坪數並沒有在權狀內
之後我們每個月繳14000的租金給管委會
最近先生聽了一位律師的建議
表示當初這房子是向法院購買
法院並沒有告訴我所購買的範圍有特別的說明
所以是以現況交屋
律師還說之前付出的租金還可以要回
請問這是是真的嗎?
如果我不付租金是否犯了侵占?
聽說當初銀行拍賣的價格是把車道的面積一起計算
貴了200_300萬
然後由一位當了很多年主委的先生把法院的判決公文給銀行看
銀行才把價格降低
我不懂這麼容易就可以更改價錢嗎?
麻煩你幫助我 謝謝
祝"端午節快樂
A:
一、應釐清繳交租金給管委會之法源或合約依據為何?以及釐清拍得之權利範圍為何?
二、建議將當初拍賣之相關拍賣公告及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等資料連同登記後謄本,一起執往諮詢單位當面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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