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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作家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dOOOOOO 發問於 2007-06-06 |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近年來網路作家有逐漸興起的態勢,抄襲事件也層出不窮。


想請教大律師,網路作家因為作品在付梓成書之前,已事先在網路上公開作品。雖然大部分發表文章的平台,都有系統時間戳記,可是有些時間戳記是允許作者手動修改「發表時間」的,應無法證明自己的著作早於抄襲者產生。


因此,想請問大律師,如果抄襲事件發生,網路作家與書本發行商,該如何保護並證明,自己的著作或印行的書本,確實比抄襲者先產生,並擁有著作權?


另外,請問以下作法是否能成為有效證據:


1. 在作品公開前,將作品以 web mail 的 email (例如:Yahoo mail,GMail 等等)加密寄給自己,是否信件的時間戳記,可以成為「著作產生時間」的有效證據?


2. 在作品公開前,將著作以光碟儲存的方式,用完整封套並貼上蓋印封條的包裹,寄給第三人或自己,收到以後不拆開,並加以妥善保存郵戳時間,是否也可以證明「著作產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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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案件分析:
在著作權法改採創作主義後,著作人要如何證明著作係自己之創作,確實是一項不太容易的事,但因在訴訟實務上中,著作人都會被課以先行舉證證明:1被侵害的標的果真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2自己真的是著作人。所以,為了要因應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著作人確實有必要先就完成著作的時間及事實予以存證。
針對您的提問內容,您已經注意到於網路上散布著作的迅速性及可能輕易遭到更改等特性,因此,個人並不建議您以所提及的信件加密方式加以存證,因為只要是以列印成書面之方式所呈現之文件,都必須保有可以確認未遭修改的電子檔案,才能確保不會被他人所輕易推翻,所以,除非將來可以自郵件伺服器上直接驗證其前所發信件之真偽,否則,若是無法確認伺服器上的信寄不會被刪除(包括人為,或機件故障),最好不要輕易嘗試以這種方式去保全自己的心血。
再以您所提及的第二種方式,無異是直接以第三人當作證明您是著作人的證據,這種證據,在訴訟程序上也是危險性很高的證據,因為證人在訴訟程序的證明力並不可靠,法官很可能因為證人與您的關係,證人記憶是否清楚,或是證人表達能力等等因素,而影響其對證人證詞是否可以採信的判斷。
所以,關於完成著作之存證手續,建議您還是回歸實體制度,您可以參考向類似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這種專門辦理著作權存證的法人團體去進行存證,在民間公證人制度實施後,也可以考慮以在公證人面前宣誓完成著作等方式,加以存證,這些方式,應該都優於您所提到的方法,將來在舉證時,也比較容易為法院所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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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律師
apu11016@ms68.hinet.net
TEL:02-2466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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