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父親於民國95年去逝,不久後即有債主上門討債
並出示父親身前所簽下的支票和本票要我們還債
關於債主我們從來沒看過也不認識
父親身前也沒和我們交代說明金錢的用途
且債主所出示的支票上沒有日期
也沒有父親授權給債權人填寫證明
於是當時並未理會債權人
如今卻收到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將我們的薪水三分之一扣除為父親還債
還債的總金額為150萬(本票50萬、支票100萬)
本票50萬上有填寫日期
請問:
1、為什麼支票上沒日期,也沒有父親授權給債權人填寫證明,法院卻要我們還支票上的金額?
2、要是法院不知情債權人自行填寫支票上的日期,我們可以告債權人偽造文書?
3、如果是債權人偽造的呢?我們該如何處理?
感謝您的回答!
A:
一、要先確定對方現在是假扣押的執行或是本案的執行。
二、若對於系爭債務有所爭執,你們可以向法院閱卷,然後針對系爭債務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
三、另外,對於系爭本票或支票,到底是否已經以本票裁定方式或聲請支付命方式取得執行名義,你並不清楚,所以還是要向執行法院查詢相關資料,作進一步的法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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