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教您租屋的問題:
我是房東,出租一套房。出租幾個月後,房客反應天花板&窗台漏水,我們有找
抓漏的人去修,花了兩萬多,但是修不好。後來我又找了一位室內設計師去瞭
解狀況。初步判定是樓上天台的花臺漏水。所以抓漏從室內再怎麼修,都效果
不彰。
我們這棟房子有點怪,樓上天台是歸屬某位鄰居的產權,並非管委會,所以我
們也不能擅自去修理天台的花臺。那個鄰居也是推託說房子買來他又沒有整修
過,漏水不是他的問題。
我實在也沒有辦法跟房客保證何時可以修好。但是我有誠意在解決,否則之前
我不會花了2萬多去找抓漏的人去做處理。不是敷衍的塗防水漆喔,而是從室內
打洞灌入防水劑之類的。
我的合約是住商不動產的制式租賃契約書。
我的問題是:
一、現在房客拖拖拉拉的沒付5月份租金(本應於05/10繳付),遲至05/31才在我
的追問下,才支支吾吾的表示要解約不租了,並要求我們不得主張當初租賃契約
書所說:
「本契約期間內,乙方他遷或不租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並將不動產交還
及賠償甲方一個月之租金做為違約金」
當初乙方有預付兩個約押金,所以現在乙方的盤算是,押金其中一個月做為 5 月
份租金,剩下一個月的押金我應該退還給他(乙方)。然後他在 6/10 搬離。
請問在這個情況下,我是否可以仍主張乙方要賠償一個月租金做為違約金並限期
於6/10搬離?還是漏水本就是房東責任,不得主張該違約金呢?
二、房客說漏水把他的東西弄壞弄髒了。請問乙方可以藉此漏水問題向甲方求償嗎?
謝謝您的撥冗回覆!
A: 您好,因您所提之問題非企業經營相關法律問題,本站得不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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