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大人:您好
案例如下:甲君及乙君同是某專利品證書上之專利權人及創作人,(甲君是實際擁有發明技術以及所有相關研發器材及製造器具及技術者)(乙君係甲君託其辦理專利申請案件者,而乙君於申請時,將自己名字同時登錄於專利證書內)。
問題 一.甲君如要生產並銷售該項專利品,是否需經乙君同意或是乙君授權,才可生產銷售?
問題二.甲君如已經生產是項專利品,甲君是否已經違法?乙君是否有權提出異議?
問題三.如乙君提出訴頌,甲君是否會勝訴?
問題四.甲君是否可以不予理會乙君任何主張,自行處理該項專利品之製造、生產、銷售等事宜?
以上問題有勞 律師大人幫忙,謝謝!
律師
A:
如果專利證書的專利權人
是兩者都有
那麼就是專利共有人
原則上係共有專利權
如果甲認為乙
並非發明人 不具專利申請權
可以尋專利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進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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