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日前公司負責人已捲款潛逃國外,且已有發生跳票情形
目前公司員工尚在統計正確債務
請教問題如下:
1.本人持有公司(民間借款)所開立之銀行本票5張,但均未到期(最快的8月份),可提前聲請本票裁定嗎?可否以借款支付命令行之?如不行,該如何確保權益?
2.公司後續處理方面,目前只委請律師代為辨理債權人登記,有用嗎?
3.具了解公司尚有庫存品(未抵押尚未被查封),如被債權人執行拍賣,要如何參與分配?
4.債權只能針對公司執行嗎?如幾年後負責人出現,可否繼續追討?
5.如何以最節省費用的方式來延長債權的期限?
以上問題懇請答覆 謝謝!
A:
一、本票尚未屆期,法院不會下裁定。除非能釋明本票是擔保性質,且原借款有提前屆期之條件約定,否則支付命令聲請,也可能會被駁回。尚未屆期之債權可聲請假扣押,也可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保障權利。
二、債權人登記應係為了召開債權人會議,可先予以登記,並了解公司資產狀況,在未與公司達成和解前,仍可進行假扣押等法律程序,但須注意,作成假扣押後,其他債權人可能會參與分配而稀釋掉您的債權分配額。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的人,並無優先受償權。
三、原則上以參與分配之全部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作分配。
四、若負責人無擔保或另涉及侵權行為,則僅能對公司求償。
五、取得執行名義後,於時效內定期更換債權憑證,將可永保債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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