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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積欠營業稅追朔期

積欠營業稅追朔期


紀OO 發問於 2007-05-28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於86年公司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
欠繳營業稅約新台幣31萬元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於民國91年1月將本人限制出境
請問這是永久限制嗎?


盼請告知 謝謝。

瀏覽人數:2567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行政執行法第7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予適用之。」行政罰法第27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請卓參。
稅捐稽徵法第23條於96年3月21日增定第4、5項:「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據此,欠稅案件縱使已聲請強制執行,其強制執行期間已非無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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