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股份有限公司如果經營不善倒閉,那無法清償的債務是否由負責人承擔?
2、若公司之前有換過負責人,那是由前任承擔還是後任或是依辦理日期來認定呢?
3、無法清償的債務會涉及刑事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一、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倒閉,是指解散的意義,該種公司法人所負為有限的責任,所以叫「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負責人不用承擔債務,但是在公法上還是有稅務上的問題。
二、對外之責任,原則上是以辦理登記時間為責任之歸屬點。
三、如果負責人不是以詐欺或其他不法意思從事交易,只是因為經營不善而倒閉,原則上不涉及刑責。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