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一、購買法拍農地應注意事項。
二、該農地上有既成道路沿著該地中央經過,可否將該既成道路,改沿著該農地內邊界經過(大約移動5公尺),而不會損害通行及他人利益。
謝謝您的回覆
A:
一、應詳閱拍賣公告。
二、既成道路問題,請參照下列資料,所詢問題,建議與道路主管機關洽詢,是否已有公用地役權,及是否同意在不影響通行人權益下變更位置。
法規委員會91.3.5北市法一字第09130157700號函:「…二、關於私有土地上設有中華電信管線、消防栓、台電管線、瓦斯管路,兩旁復有路燈及門牌、區公所所施作之水溝,並已通行二十年以上,此等私有土地道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乙點,查既成道路之構成要件,並無相關法律有明文規定,目前實務上見解均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四○○號之見解為基準,即以「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以上述三要件為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之要件,是以私人土地是否為既成道路,應由道路主管機關以「是否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為前提來認定,而非以其地面或地下有公共設施為認定基準。三、如本案土地認定為既成道路,而道路兩旁之水溝須重新整修,且僅就原既成道路之原有範圉加以修葺,依照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既成道路,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道路主管機關並得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以觀,既成道路兩旁之水溝如係為既成道路排水之用,亦應包括在既成道路養護之範圍內,似無徵得該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為必要。惟如非屬既成道路,或其整修範圍超過原既成道路範圍之部分,則以徵得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為宜。」
「嘉義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第 12 條 私人土地供公眾通行,具公用地役關係而為既成道路者應繼續從來之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違反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佔用或破壞。若有上列情事, 道路主管機關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或為必要之改善、養護及使用,並得移送法辦。
前項所稱供公眾通行,具公用地役關係而為既成道路,應由主管機關徵詢管理機關 (單位) 意見後認定,管理機關 (單位) 應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明確表示意見。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第 十六 條 既成道路應依公用地役關係繼續使用,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公眾通行之目的不供使用,道路主管機關並得為必要之改善、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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