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從90年5月到目前這家A公司上班
工作性質是派遣到外商上班
是正式員工,而且有14個月保障月薪
一直到去年7/31因為外商公司縮編而不與公司再續約而遭資遣
資遣費也照勞基法的規定讓我領取了
但是大約去年8月底因為外商公司需要我回鍋繼續工作
因此A公司又找我回來繼續工作
但是這次是以約聘的方式回來
簽約期間是9/1~2/31
當時我就跟我E公司的老闆講好
若2/31到期後還要續約的話,薪資要重新談對方也同意
畢竟E公司是有賺錢才會找我回鍋的
在2/31快到期前,A公司卻跟我打馬虎眼
跟我說那就自動續約好了,但是我不同意
我認為沒有聘雇書對我而言沒有保障
原本打定主意要離開了,但是被派遣的外商公司主管出面緩頰
希望我能繼續留任協助他們,我才願意不加薪水
但是要在A公司有正式員工的勞動契約
(因為年底會有多2個月的薪水)的條件下同意留任
這個時候已經快要3月底了
因此A公司表示3月份薪水照發
正式員工資格從4/1生效,不過礙於3月份沒有正式名目發薪水給我
因此希望我先簽一份約聘的聘僱書,時間是3/1~8/31
當時我覺得怪怪的
但是A公司的老闆跟我一再強調保證一定會補我一份正式員工的聘僱書
一直到今天卻什麼也沒有,打電話給老闆也不理不睬
人事部門更推說不知道這件事,真令人心寒!
我的問題是:
一、根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我的情形是否已視同為不定期勞動契約?是否已經擁有正式員工的權利?如何跟公司主張我的權利?
二、要是到了7/31的時候,AAA公司要我離職的話,那我有權力申請非志願離職證明書嗎?由於我去年7/31離職,9/1回公司的話,根據勞基法第10條規定的話,那我的情形年資應該如何計算?
其實
派遣的外商公司很希望我能繼續工作
我也很能勝任這份工作
或許換一家派遣公司就能解決這個問題吧!
感謝您的撥空回覆!!
A:
阿龍:你好!
1.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第二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第二款:雖經另定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第三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2.除非你的工作是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否則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應可視為不定期之契約.
3.你既已簽約至96.8.31則在該期日屆滿前被迫離職,均屬非自願離職.至於是否給與非自願性之離職證明,並非勞基法規範之範圍.(其認定是否非自願性之離職,請參考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或洽申請失業救濟之各地縣市政府)惟依勞基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可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載明服務起止時間,憑以申請失業救濟.
4.95年7/31離職,同年9/1回公司任職,因未滿三個月,依勞基法第10條規定,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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