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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相關後續請教

民事訴訟相關後續請教


陳OO 發問於 2007-05-14 | | 其他

Q: 請教大律師:


一、 聽說法院文號為裁全字第××號之「全」字,表示其作用只是在保全,並不可執行拍賣,如要拍賣必須再經過訴訟程序;而如係「執」字第××號,再來就可執行拍賣,是否真是如此?


二、 針對遭假扣押乙事,我曾以異議狀向執行處聲明異議,但遭法院駁回,駁回原因法官表示,雖然兩造就付款條件(付款時間、分期次數及金額等)未達成協議,執行名義附帶條件未成就,不可執行強制執行,但其准予假扣押事由係依其裁定書之執行名義(彼此因有財務糾葛,且對造須繳付3分之1擔保金),而非和解筆錄之執行名義(其意係執行假扣押與和解筆錄無直接關係)。


三、 本事件除積極與對造就付款條件再協商外,如不急著撤銷假扣押,是否就暫時靜觀其變?如不提出抗告是否就視同放棄權利同意拍賣?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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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是。
2、法院說的是正確的。
3、既不進行拍賣,就與你是否同意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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