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謝謝您的答覆,想再請教:
1.關於地方法院表格式範本與敘述式範本兩種不同的申請書件,想請問:
(1)表格式範本不像敘述式範本有述明執行費由聲請人先墊繳並於執行後再由相對人支付之文字,是否意味使用表格式範本聲請,只能由聲請人負擔,其後無法轉由相對人支付?
(2)敘述式範本方式其聲請執行費之繳納時間點是否跟表格式一樣?
(3)就法院處理速度而言,如果所附資料充足且相同,兩種書件申請方式何者較快?
2.土地查封時,是否聲請人一定要到現場? 如果欲查封土地在他縣市,不便至現場,因也不知土地所在,可否委由當地地政機關逕行指界執行即可?
3.關於查封對象為汽機車,如不知明確車牌,可否於聲請狀述明知悉有該車輛可供強制執行嗎,但不知明確車牌?還是可憑何種證明向監理單位查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一、不是。
二、一樣,遞狀同時繳納。
三、一樣
四、須引導法院執行處書記官到場,可委託代理人,法院會通知地政機關會同指界(由債權人先前往地政機關繳款),但不可僅由地政機關前往。
五、不僅須知道車牌號碼,更須知道車輛位置,並導引法院執行處人員前往查封。(可聲請法院函查監理機關,但僅知車牌無法查封)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