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陳律師您好:
非常感謝您前面的回答
還是有些困惑想請敎:
對方未繳租金 原來的租約我該怎麼能讓它終止? 有哪些方法?
我想主張房屋所有人的權利 (因為對方毫無主動處理誠意 且不讓人能再信任有償還能力!)
因為不清楚如何讓租約終止 但已先行更換門鎖...
若確認能行使所有人權利,對方有積欠租金,我便能對於他方留在屋內的東西行使留置權,待對方解決以後再行歸還, 但假若他反咬我他物品遺失 我是否只能先行拍照自保?
謝謝您
A:
您好,
通常契約會載明多久沒交租金就可以終止租約,一般都是以二期為多,你自己把契約看清楚。至於作法,一般都是用存證信函,若是當面告知也行,但怕沒有證據。不過你請對方先把key還你了,應該足以證明對方知道你要終止。
對方要說物品遣失,還必需先證明有「物品存在」才輪的到你來「證明物品沒有遣失」,雖然拍照存證是一個方法,但我個人倒覺得是否有必要,請自行考慮。因為你大可以主張本來就沒有那個東西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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