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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之聲請程序、附件及相關費用


黃OO 發問於 2007-05-04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感謝您之前詳盡的答覆,受益甚多!


關於強制執行聲請還有幾點不解之處,想再請教您:
1.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須先向相關行政單位取得債務人的相關資料(如財產資料、戶籍謄本、土地地籍謄本等等)方能執行聲請嗎?
因有的範本只有寫說要提起聲請,無提其上述資料;司法院範本則將要執行標的物清單列於附件,但無述及戶籍謄本等等;而地方法院範本要求附有所有資料才可以。請問正確流程應如何?
大部分資料已依序向各機關申請取得,但戶政事務所以無法證明對方未清償理由拒絕我申請對方戶籍謄本外,以致現在仍無法提出聲請。


2.之前有請教法院服務人員,他說有隨口提到執行物鑑價問題,但追問後,只說之後我就知道了,就又不說了.請問哪個時機要進行鑑價? 應由誰(法院或自己)提出鑑價申請? 由哪些單位進行鑑價?土地可由地政資料直接估算?


3.關於強制聲請相關費用(聲請費用、執行費用、書件申請、鑑價費..等),都由聲請人先墊付,請問可以聲請狀內述明改由債務人負擔嗎?


謝謝您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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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若不經過稅捐機關,可以知悉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也可直接列清冊。但若完全不知債務人有何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雖然強制執行法規定法院可依職權或債權人聲請向有關機關查察債務人財產,甚至傳訊債務人來訊問,但實際運作上,法院因案件量太多,多命債權人查報,因此一開始就附上去,執行才會迅速。
二、戶籍謄本不必先附,第一次執行命令(通常是查封命令)發出同時,法院會另以通知單中命債權人提出,屆時以該法院文件向戶政機關調閱債務人戶籍謄本,戶政機關就會給。
三、查封到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若需經過拍賣程序者,必需先鑑價,到時候法院會指定鑑定機關,並通知債權人去繳鑑定費。
四、若命債務人先負擔,若債務人不付款,將無法進行程序,試問,債務人因不清償債務而被查封拍賣財產,會願意付款嗎?因此實務上,均由債權人先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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