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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調解後進行強制執行問題


楊OO 發問於 2007-05-01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 您好


緣由:
因家人借錢他人週轉
對方以四張不同人所開立支票為抵押
聲明未於期限還款
可以直接兌現支票
但到期後兌現支票時全部跳票
故依法提起詐欺刑事告訴
對方後為規避刑法刑責
主動向縣市調解委員會提起調解要求,並述明願意還款
因不疑有他,便同意調解
且經法院核定在案,取消刑事告訴
但其後對方即刻意閃躲,不履行調解書內容


請問:
一、究對方提請調解目的非為誠心償還款項,實為規避刑責鑽法律漏洞,刻意造成因該案已經調解無法再提刑事告訴之目的,請問就上開行為惡劣規避刑責行為(非指原案詐欺跳票部份),是否無法再提起訴訟?


二、就債務人不履行法院核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內容償付債款,如想提起強制執行,請問:
1、可否直接提強制執行,或須先取得進行其他程序。
2、關於債務人不履行調解內容,是否需一併舉證。抑或如對方提異議後,再由對方提出證明?
3、該調解結果係經桃園地方法院核定,但強制執行標的(土地)屬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請問該向哪個法院提起? 可否直接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後轉交執行標的所屬法院執行?如果不行,因其中有台車子是屬桃園地方法院轄區,那可以將其納為查封標的,連同位於雲林土地一併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4、如果對方提起異議,是否要再另外提起訴訟?又對方於異議期間可否將強制執行標的進行轉讓,該如何防止?
5、除了強制執行外,有否其他建議的方式?


感謝您撥冗惠復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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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詐欺為公訴罪,應不在調解範圍內,應查明是否已終結。
二、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可直接聲請強執。
三、若調解內容附有條件,將須舉證,若祇是單純未履行付款義務,可直接強制。(沒付款無法舉證,應由債務人舉證有付款)
四、以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直接聲請強執,可向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任一法院聲請。
五、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期間僅能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不能將查封物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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