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再請教大律師。
1.本事件因和解筆錄附帶條件之執行名義尚未成就,曾以異議狀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當日書記官前來執行假扣押查封房屋時,曾當面向書記官表示異議,但書記官表示執行假扣押與和解筆錄無直接關係,只要兩造有債務糾葛,對方向法院聲請並繳足擔保金即可執行查封,真是如此嗎?如抗告勝算有望嗎?
執行名義未成就前,此查封程序是否只有保全作用,對方可聲請進行拍賣之強制處分嗎?
2.有關銀行存款及建物(未保存登記)遭假扣押之事,因光建物之價金就足足超過與債權人間所糾葛之債務價金,現遭債權人聲請針對我的銀行存款及建物假扣押,顯有過度查封之實,我是該提出「超額查封」之異議或抗告。
3.
債權人是否可查封債務人已成年子女或債務人配偶之財產?
如不行是否應以「第三人民事聲明異議狀」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謝謝
A:
一、本案可否另聲請假扣押之問題,已答覆如前,請卓參。單純假扣押只能查封,不能拍賣。
二、可舉證異議超額查封,請求撤銷部分查封。
三、1、應不行;2、是的,若法院執行處認為無法判定,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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