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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工作時數超過二週84時制,雇主是否違法?

工作時數超過二週84時制,雇主是否違法?


POOOO 發問於 2007-04-26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如標題所言,法規規定勞工上班時候應為二週84小時
但本公司月休六日
每星期日固定休並且星期日算在每月的月休六日中
每日工作九小時
週六工作九個半小時,以一個月30日算

假設月休六天皆為正常日
一個月有四個星期日,四個星期六
那麼我每月工作的時數則為
(30-6)天*9小時-4天*(9-8.5)小時=214小時
那麼二週的工作時數便為107個小時

比法規規定84小時多了23個小時

但向公司反應也只推說是公司規定

本想像勞工局申訴
但因需署名害怕公司因此開除我

雖說勞工局有規定非本人同意不會私自公開申訴人資料

但因公司高層皆認識勞工局的同仁所以我遲遲不敢申訴 

請問還有什麼方式可以申訴迫使公司改善員工福利的?


麻煩您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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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基法第 32 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如果依你的計算,每月正常工時84*2+延長工作之時間46小時=214小時,恰好等於你的實際工作時間。所以公司是否違法,無法一概而論。
要爭權益就不要害怕,你很難要求一家會違法的公司來保障你的權益,若你不考慮依法申訴,那就考慮換一家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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