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新北市土城法院,
調解室,雙方已經說好了,
我被告要賠給對方被害人要1500$
雙方有聯絡電話LINE,
但他Line傳給我他的郵局存簿帳戶被害人要求1500$賠錢,我直接轉帳匯款給他,還是?!
A:
1,主張「權利發生之當事人」,就該「發生要件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對於「該權利之發生並無障礙或並未消滅之事實」不負舉證責任
2.「他造當事人」就已發生之權利,主張有權利障礙規定或權利消滅之規定者,由他造對「權利障礙規定或權利消滅之規定」負舉證責任。
3.民訴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4.若他Line傳給我他的郵局存簿帳戶,郵局存簿帳戶是被害人的,或可舉證他Line傳給您,則屬權利消滅事實,他若追討您可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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