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DEAR律師,
您們好!現有關假扣押相關問題,惠請撥冗回答,謝謝了~~~
本人前借債務人1685萬三個月,當初言明土地讓我設定抵押,但直至債務人的支票(公司票)
兌現日支票卻未兌現亦無法讓我方設定抵押,一再協議卻不了了之,當初債務人以公司名義
開了7張支票(計1685萬)及以個人名義開了一張本票(1685萬)
1.我方即以公司票及本票向法院申請假扣押裁定並繳納保證金及執行費後,執行假扣押,但
今天卻收到執行法 院公文
(1)債權1685萬,僅得執行3385萬(2筆土地),原申請執行之土地有8筆總值為8500萬,但已
設定第一順位抵押1億(當初呈上訴狀時未檢附土地謄本之他項權利), 請問我方可再發
文請求其他土地之執行?
(2)若可,須再繳納任何費用?
2.倘若債務人與我方合解,
(1)該如何申請撤銷假扣押?
(2)所需時間會很久嗎?
(3)又有幾種撤封方式呢?
(4)須繳納費用嗎?
(5)擔保金如何取回?申請取回到實際領回時間又有多長?
3.退票時債務人曾交付印鑑證明及將移轉之文件蓋上印鑑章讓我方為保障,今我方委託代書
送上土地 增值稅申報,債務人卻揚言欲報案"印鑑章及印鑑證明"失竊
(1)請問債務人可以如此嗎?
(2)若可,有何依據?我方申報又有何法律責任?
(3)若不可,債務人又可能有何法律責任?
(4)依此研判,債務人是否有詐欺之嫌?
A:
您好,
1、強制執行法規定,查封不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故原法院認為查封3385萬即足以清償,惟台端若認為不足,可以書狀向法院聲明異議,並具體說明已查封之不動產將來拍賣不足以清償債權之理由,請法院繼續查封其他土地,若法院再行查封,無需繳納其他費用。
2、具狀向法院聲請撤回假扣押,無需繳納費用。若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需繳一千元之費用。
3、若有和解,和解書上應載明債務人同意取回擔保金,並檢附債務人之印鑑證明,然後具狀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至於處理的時間不一定,且需法院之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後未經抗告始確定可取回。通常約需一個多月。
4、印鑑證明及將移轉之文件為債務人所交付,若申報失竊債務人即涉犯誣告罪。至於債權人,則視債權人之行為是否符合雙方之約定為何,無法一概而論。最佳之方法乃債務人聲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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