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主要提供平台與場地
讓媽媽可以帶小孩來上課,提供遊戲區及專人陪玩(沒有證照,會先聲明,不是托嬰,不會餵食,僅是看顧非照顧)
一、場地與授課老師的合作模式
• 以 60% (老師)/ 40% (場地) 的分潤方式,需要注意哪些法律與合約問題?
• 這樣的合作關係應該採用何種合約形式(租賃、合夥、委託等)來保障雙方權益?
• 如發生糾紛,如何透過合約明確責任歸屬?
二、課程期間的意外責任
• 若孩子在課程期間發生意外,我是否需要負責?
• 我們是否可以在合約中註明「僅負責場地與陪玩,不承擔課程期間的安全責任」?
• 是否建議讓家長簽署責任免除條款?這樣的條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 是否需要購買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住家中經營小班制課程的法規問題
• 在住家內開設小型課程,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有無適用的特殊規範?
• 是否符合「工作室」或「家教班」的法規要求?
• 住宅區內開課是否涉及違規(如消防、建築法規)?
A:
您好,以下簡單和您說明:
一、此部分無法提供一般性的建議,建議您與本事務所聯繫諮詢,詳述您的具體構想與需求,以協助您草擬契約。
二、這裡的意外可以分為二類,其一是課程設計及執行中產生之意外,其二是陪玩者的故意過失及場地有瑕疵所導致的意外。就第一類意外而言,應負責之人是授課老師,您當然可以載明自己不願承擔,以免除或減少爭執;而就第二類意外而言,您本應對之負(連帶)責任,所以您雖然可以載明自己不願負責,惟按民法第222條規定,如您有重大過失,則仍需負責。至於公共意外責任險於各縣市的規定均有不同,無法給您一般性的建議。
三、您的住家能否商用,涉及各地土地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無法一般性的給你建議。如果您的住家是可以做商業用途的話,您至少需要辦理稅籍登記,而如您的月營業額超過10萬元以上,則需同時辦理營業登記,如未做相應的登記,恐被處以罰鍰。至於消防設備則應參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並定期檢修申報。
以上意見提供您參考,若有任何問題,歡迎加入本事務所官方帳號、或是與我聯繫。我之前擔任法官,可以依據您提出的證據以及陳述,提供更精確的法律意見。施志遠律師:經歷:曾任地方法院法官(民事庭、刑事庭),監察院調查員、法律補教講師、大專院校專技講師電話:06-2994800本事務所網站:www.sylaw.com.tw本事務所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TTyRioc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