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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委請辭有文字截圖是否即生效


王OO 發問於 2025-03-14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是我們社區的監委,社區的主委有一些私德問題及其他一些問題,所以我們在委員會的群組有些爭執,後來自己說很她不幹了,兩位其他委員也說不幹了。她說不幹了至少兩次,後來我和財委討論由我當新主委或召集人來開會。但是公告一貼出,就被拿走,所以我的問題是:1.她說不做了就是正式辭職生效了吧?! 2.不論是她唆使別人拿走公告或是某人自己拿走公告, 這都算竊取公物吧?!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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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549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及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規定。
主委得隨時辭任,然需向管委會表達辭任之意思始生效,因此,個案上主委是否與管委會間已無委任關係,建議提供相關事證委由律師協助判斷為妥,以免造成雙主委之爭議。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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