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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期間的勞健保


許OO 發問於 2025-03-07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想請問律師,若因傷病請留職停薪,公司是否可以協議員工將公司需繳交的部分回繳,達到要求公司續保勞健保的要求?

勞、健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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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員工於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的期間內申請病假,於請病假期間,雇主依然需繼續為其投保勞健保。
如超過上開條文規定期間仍未痊癒,員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最多1年。

但關於傷病之留停申請,現行法規並沒有規定雇主一定要准許,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 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勞委會76年12月11日台勞動字第9409號函)。

如雇主同意員工"傷病"之留停申請,則:
勞保部份,如員工願意繼續加保者,雇主即不得予以拒絕,於留停期間應繼續為其投保勞保。
健保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須徵得雇主同意,始得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
勞退部分,根據勞工退休條例第 20 條,雇主應該要在 7 日內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 6% 的勞工退休金。

誠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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