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法官在未辯論/調查前便諭知履約等於追認有效,有無違背法令呢?->
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若程序未違背上開條文,並無無效問題
2.能否另行提告一般民事呢?
若已追加,不可另訴
3.另想詢問代寫狀紙和單次出庭的費用
->各所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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