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有一個合夥人,我們合資開一間店(沒有契約),因為理念不合所以選擇關店不做了,營業登記是我一個人獨資,那我可以選擇直接註銷營登,因為合夥人不接電話不回覆訊息,後續的事宜該如何處理
A:
1.我們合資開一間店(沒有契約)->
契約不以書面為限,口頭約定也是契約,既有合資會被推定契約存在
2.營業登記是我一個人獨資,那我可以選擇直接註銷營登->
端視對造有無提出借名或隱名合夥等情事
民法第 700 條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99年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3.後續的事宜該如何處理->
可以存函後起訴要求命對造協同辦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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