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亦即於鑑賞期無條件退貨係企業經營者之成本。
二、消費者收到商品後七日內未退貨,即法定無條件解除契約權消滅,企業經營者拒不退化適法可行。
三、另亦可與消費者進行減價回收磋商,此非法律上義務,視企業經營者意願。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如有任何疑義,再請與我們聯繫、諮詢,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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